被告人李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被告人李虎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李虎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6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李虎至扬中市三茅街道三丰路,后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三丰路XX菜馆,窃得2瓶海之蓝白酒、2瓶T3郎酒、2瓶香草缘白酒、1瓶劲酒和2瓶银鹭花生牛奶。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33元。
2016年8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李虎至扬中市三茅街道田园路,后采取破坏侧门门锁的手段进入田园路YY糖烟酒批发部,窃得11条软中华香烟、9条玉溪香烟、10条硬中华香烟、5条大苏烟、2条南京九五之尊香烟、1条小天叶香烟、5条黑利群香烟、1条黑色黄鹤楼香烟、3条蓝色利群香烟、1条黄山红方印香烟、1包小天叶香烟、2包黄鹤楼1916香烟、2包九五之尊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2包硬中华香烟、1包大天叶香烟、2瓶五粮液酒和现金400元。经鉴定,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375元。
据被告人李虎交待:被告人李虎系山东人,来扬中卖菜已经二十多年了。被告人李虎为XX菜馆供菜已经六七年了,2016年3月底,被告人李虎对XX菜馆不用其提供的菜而怀恨在心。被告人李虎觉得XX菜馆不够意思遂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了XX菜馆。至于YY糖烟酒批发部的盗窃,被告人李虎听说可以从某公厕的窗户翻到该批发部的侧门,然后从侧门进入该批发部盗窃。被告人李虎遂起歹心,在扬中市城北公园玩到深夜伺机作案,用事先准备好的头盔、雨披等工具伪装进而实施盗窃。“我已经认识到偷东西是不对的,希望能够从宽处理”,被告人李虎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虎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虎来扬已二十余年,为贪图小便宜不惜铤而走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李虎中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具体结合被告人李虎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罚是恰当的。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