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法院依法对首例抵押交偿的厂房强制腾空交付
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镇江市某仪表阀门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扬中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判决被告镇江市某仪表阀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97万元及利息;原告对被告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包括位于镇江新区的该公司两幢厂房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由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扬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拍卖了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和建设用地。然而被拍卖后,该公司没有自行搬离,损害了竞拍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并依法张贴搬迁公告,督促其限期腾空交付。公告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然拒不腾让。
由于该厂房位于镇江新区,占地面积较大、机器设备多,强制腾空任务艰巨,并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扬中法院多次主动向镇江中院、扬中市委政法委专题汇报,主动向中院提出调警配合执行申请。同时,多次召开协调会,精心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分工。为确保执行程序公开透明,该院邀请扬中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到执行现场参与清理登记工作,联系第三方辅拍机构到现场对设备进行拍照清点,为下一步询价、议价拍卖奠定基础。
6点20分,随着执行局长陈明一声令下,执行局、法警队全体人员迎着大雾,赶赴镇江新区执行现场。到达现场后,该院法警迅速设置警戒线,开发区法院、京口法院、润洲法院法警和新区公安民警积极配合,在厂房外围进行警戒。在宣读完执行纪律后,执行人员进入现场,对现场未经拍卖的设备和资产进行登记、清空,同时并依法查封了公司财务。此次强制腾空工作持续了18个小时,厂房内所有物品被清理完毕。接下来,该院将继续拍卖清理出的设备和资产,拍得的资金用于偿还被告欠款。
来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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