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扬中首例限高令促成自动履行
近日,扬中法院通过限制高消费令成功执结一起外地企业纠纷案件。
2009年12月份,江苏某电气公司与青岛某变压器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同意于201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但青岛某变压器公司一直拒不履行,后江苏某电气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人接手此案后,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财产查询,但查询的结果是银行无存款,且已被别的法院冻结,其厂房及土地是租用的,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已超期未年检,从表面看来无履行能力。此时法定代表人也一直避而不见。承办人并没有灰心,她发现该厂里的工作人员所穿的工作服上绣的厂名并不是“青岛某变压器公司”,而是“青岛某电气公司”,难道他们已变换了名称?承办人又来到工商部门,发现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人,这下,该案的执行找到了突破口。承办人立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汪某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限高令的效果是明显的,经常乘坐飞机的汪某这下着急了,主动让其律师与法院联系还款事宜。11月3日,被执行人将案款汇至法院账户。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1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