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铸就诚信魅力
-
-
——镇江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探索社会管理创新新路径
诚信,是每个人都应具备的品格。当诚信从人的品格升华为城市的品格时,城市便会魅力四射。2009年,镇江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诚信镇江建设的意见》,把诚信镇江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两年来,镇江两级法院全力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审判中积极探索,在探索中总结提升。
今年7至9月,镇江中院组织专门力量就司法如何进一步助推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应对研究,进而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提升“诚信镇江”品牌的实施方案》,对全市法院下一步开展诚信镇江建设的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规制对象等具体举措等作出了规定和安排。
10月8日,方案正式出台,再次向全市人民昭示了法院制裁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的决心与力度。
司法裁判“风向标”——让诚信的人更讲诚信
近年来,镇江两级法院始终将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及诚信的案件作为审判重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诚信社会建设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弘扬诚信贯穿于审理案件的始终,通过诉讼程序和法律手段引导当事人和更多的群众守法守信。”镇江中院院长茅仲华希望,通过两级法院的努力,能营造一个“让诚信的人更讲诚信,让失信的人处处受制”的司法环境。
2010年10月22日,镇江中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镇江某设备公司职工梁某、周某、汪某虽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但仍利用工作之便,将公司设备的生产图纸采用U盘、移动硬盘拷贝的方式予以窃取,并按图纸进行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先后与多家公司签订14单产品合同,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至案发时获利900多万元,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最终中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梁某、周某、汪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
判决一经作出,就得到了本地广大企业主的肯定,大家一致认为这样的判决弘扬了诚信的商业价值观,对于规范市场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以司法手段促进城市诚信建设的过程中,镇江两级法院清醒认识到,司法更重要的是通过公正、严格裁判,阐释法律内涵和法律精神,使法律成为人们应该如何作为和不应该如何作为的指示和路标,发挥司法导向作用,引领社会诚信行为。他们严厉打击各类涉及诚信的犯罪,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依法审理用人单位逃避、分散劳动法律责任的不诚信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正审理在各类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纠纷,依法给予制裁,最大限度地维护诚信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执行机制“强心剂”——让发展环境更加纯净
今年10月31日上午,镇江一家投资开发公司的老总陈某将18万元案件余款送到了润州法院。至此,一起标的40多万元的执行案件宣告执结。
该投资开发公司是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被判履行还款义务。然而该公司迟迟不予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该公司对法院的执行通知和申报财产令仍然置若罔闻。后来法院了解到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今年以来有过多次出入境记录,便果断采取了边控措施,限制陈某出境。陈某这下立马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之后,被执行人分批履行义务,直至10月31日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近年来,两级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方法,探索新的执行机制,增强社会各界支持配合执行工作的力度,在执行过程中惩戒失信当事人,净化经济发展环境。
在会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银监委镇江监管分局联合出台文件的基础上,两级法院还加强与工商、土地、房产、银行、证券、税务等部门相关诚信信息系统的充分对接,探索推出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举措,对诉讼参与人失信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为引导全社会切实增强诚信意识,让失信被执行人无所遁形,两级法院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对依法适合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行披露,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提示公众在与其发生经济交往、社会活动时注意风险。
两年来,两级法院共对227个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给予了罚款、拘留处罚,对11名被执行人或企业老板限制出境经商或旅游,其中8名企业老板由于出境受到限制一次性履行了义务。今年1至10月份,共有9247件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或者双方和解履行执行完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司法建议“预防针”——让诚信施政更加规范
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政府诚信始终处在核心和主导地位,而依法行政是政府诚信的最基本要求和最根本的保障。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镇江两级法院针对行政机关在执法、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将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告示行政机关。“这种方式比‘行政负责人出庭出声’‘硬生生的行政判决’都来得更人性化,更有弹性,更有张力,行政机关在心理上也更容易接受。”茅仲华告诉记者,这是司法促进政府诚信的主动出击,其规范化、制度化已经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达成共识,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的意见反馈、问题整改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与此同时,法院还坚持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生效判决,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生效判决的行政机关,主动向其阐明作出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释明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并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通报,争取党委、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支持。镇江市委将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作为法治镇江合格县(市)的考核标准之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的情况基本消除。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1年12月13日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