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丹徒十余次协调促和谐
原告余某等四人系被告镇江某水泥公司职工,2008年1月原、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2月被告要求原告变更工作岗位原告不同意后,向四位原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日前,四位原告均不服单位作出的决定遂分别向丹徒法院提起诉讼。
丹徒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案情,发现该案涉及人数较多且都系无固定期限工作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经调查还发现近几年来该水泥公司受国家政策及经济调控的影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日益出现亏损状况。
为了妥善处理这一涉及民生案件,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承办法官先后奔波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调案件十余次。在承办法官锲而不舍的努力下,案件终于以调解结案,四名当事人顺利拿到了法院的调解书和单位补偿金及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支票。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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