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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丹徒能动司法为退休老汉维权
  • 发布时间:2011-12-27 00:00

  

    詹某,1948年生,系镇江某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从事操作工作。2010年3月,詹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不慎被机器绞伤。经医院诊断为左食指中环指绞伤。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为詹某于2010年3月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申请人的工伤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詹某向丹徒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詹某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詹某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承办该案的孙法官仔细分析案情,翻阅法律法规,查到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回复山东高院的请示中表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承办法官根据最高院的答复,顺利调结了该案。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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