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播报

人民法院报:丹阳法官真情调解促企业双方继续合作
  • 发布时间:2012-01-19 00:00

 

                                                        打官司打出了新订单

    产品收到没付货款,催要,推脱,再交谈,还是没给。去年11月,江苏呈飞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呈飞公司)起诉广东省东莞市某合金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公司)交付拖欠货款人民币670万元和美元近50万元。对簿公堂的“冤家对头”的合作关系也将随之化为泡影。今年1月的一连几天,经过受案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的法官调解与斡旋,两家企业即将分手的案件不仅和解结案了,而且江苏呈飞公司在还没收到那笔货款的情况下,又收到广东东莞公司发出的一笔新订单。1月18日上午,承办法官周强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打官司打出了新订单”的故事。

    开拓市场容易 收回货款困难

    江苏呈飞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虽然系2007年刚成立的公司,但其采用国际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专业生产、销售不锈钢带钢、钛基合金、镍基合金、铜基合金,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国防、电子元器件、能源等领域,尤其是为我国精密箔材使用行业、航空航天行业提供优质新型材料。该公司投资6亿元,是江苏省镇江市确定的十大重点项目。

  2010年4月,为拓展全国性的销售网络,江苏呈飞公司与东莞公司签订了《商务及销售总代理协议书》,授权东莞公司在华南地区的区域范围内营销产品。江苏呈飞公司自2010年7月开始与东莞公司产生业务往来,截止到2011年9月,已先后签订供货合同22份,总计业务量达上千万元。但是广东东莞公司并未及时给付货款,已拖欠价款人民币670万元和美元近50万元,对江苏呈飞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在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江苏呈飞公司于2011年11月向丹阳法院提起了诉讼。

  江苏呈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对记者说:“东莞公司前前后后拖欠了几百万的货款未付,使我方看不到对方的合作诚意,当时公司已经有了解除与对方继续合作的打算。”

  拖欠并非恶意 其实另有隐情

    江苏呈飞公司的产品系国内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两家民营企业营销,东莞公司是其中之一,其已累计进货上千万元,为何拖欠如此巨额货款?

    法官在组织双方调解的过程中,逐渐了解到了事实的真相。原来,广东东莞公司系几个相熟的朋友为了共同的创业梦想而创建的。公司起步时间也较晚,但瞄准的是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正巧遇到江苏呈飞公司打算开拓华南片区市场,经双方共同的朋友牵线搭桥,签署了合作协议。东莞公司的创办人都较为年轻,创业激情高涨,与江苏呈飞公司合作不久,已经将业务拓展至富士康等全球知名企业。

    由于东莞公司除了与江苏呈飞公司合作外,其本身也从事精密不锈钢带材以及金属带材表面的预处理加工业务,在公司发展一段时间之后,公司股东之间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投资的侧重点产生了分歧,本该及时给付江苏呈飞公司的货款另作他用,再加上销售产品的货款一时难以回收,致使拖欠原告的货款越积越多,最终使江苏呈飞公司提起诉讼。

  调解分期付款 再续合作前缘

    周法官认为,东莞公司虽然目前经营状况欠佳,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华南片区有一定的销售网络,如能妥善处理其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矛盾,使公司经营步入正轨,对于双方是双赢的结果。

    于是,承办法官着眼于该案的调解,多次通过电话方式与双方联系,一方面要求被告尽快解决股东矛盾,使公司恢复正常,并先给付一部分货款,表示合作诚意;另一方面与江苏呈飞公司联系,分析合作对双方的良好效果,要求原告着眼于未来,在案件的调解中也考虑一些被告的实际困难。江苏呈飞公司的负责人也从最初的不愿意调解,渐渐开始有了松动。2011年12月20日,东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妥善处理了公司内部股东的矛盾之后,及时赶赴江苏丹阳,就案件的调解作最后的协商。

    “如果被告能及时给付货款,表示出合作的诚意,我们当然愿意继续合作。”江苏呈飞公司负责人首先表态。

    “朱总你放心,我们今天大老远的从东莞赶过来,就是为了表明诚意,希望继续合作。我们有不少外债未能及时收回,希望朱总给我们一点时间,等债务收回后一定及时给付。”东莞公司的王经理拿出外债清单,一边向江苏呈飞公司负责人展示一边说。

    “那元旦之前,先给300万人民币和美元30万……”

    “时间有点紧,大家年底资金都紧张,放在元旦之后,先给200万……”

    双方就这样抱着继续合作的态度,逐渐缩小差距,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广东东莞公司在2012年1月10日前先期给付人民币200万元和美元20万元,余款由被告在2012年5月30日前分批付清;同时约定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江苏呈飞公司继续向广东东莞公司供货,广东东莞公司应及时给付货款。调解协议签订后,江苏呈飞公司本着继续合作的诚意,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又收到东莞公司发出的一笔新订单。

    “如果不是法官真情调解,我们与原告的合作肯定已经解除了,不仅损失了前期投入的几十万营销资金,短时间内偿还货款也将使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法院帮我们渡过了这一难关,也是帮我们把握了这一发展的机遇!” 结案后,被告广东东莞公司总经理王某通过手机给周强法官发来这样一条短信。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