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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扬诚信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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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惩失信护守信”强化社会公共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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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社会和谐进步的根基,是引领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旗帜。近年来,社会生活领域诚信缺失问题比较突出,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危害。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质上是对社会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它解决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还发挥着对社会主导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功能。因此,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各项工作,推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真正使执法司法过程成为惩恶扬善的过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过程,是能动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
2011年10月,省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省电子政务内网正式运行,该系统将全省法院判决生效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信息全部纳入查询,不仅包括受贿人行贿人基本信息,还将判决书、裁定书原件全部扫描以供查询,并与省工商局企业信息系统对接。有关专家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建立,是江苏法院立足全省层面司法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体性举措,是一项可贵的创新。
睢宁“规范”
构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机制
睢宁,位于江苏省的北部,一个人口超130万、经济欠发达的县级行政单位。从去年5月起,睢宁县委以诚信立县,建立起全县个人信息数据库,按照信用评级标准,把个人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格局,这是全国第一个对大众信用进行评估的地区,诚信立县成效已显现。那么,作为审判机关的睢宁县人民法院如何融入社会诚信的“大合唱”?
在睢宁法院,记者见到了着力把诚信引入诉讼,制定了立案、审理、执行等程序的《睢宁县人民法院案件当事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规范》。
记者从《规范》中看到,该院明确采集信用信息范围是:在商业服务信用信息方面,包括个人履行合约民事诉讼败诉信息、个人民间借贷民事诉讼败诉信息、非法集资刑事处罚信息、违法放贷刑事处罚信息;在社会信用特别信息方面,包括个人涉及诚信导致民事诉讼败诉信息、个人受到刑事处罚信息、个人进入被强制执行程序信息等。
审理案件中,通过诉讼程序和法律手段引导当事人和更多的群众守法守信,该院去年5月以来向县政府征信办公室报送当事人信用信息2600余条,其中,触犯刑律的个人信用信息893条,违约失信的个人信用信息1297条,公司、企业的信用信息410条,这些信用信息成为“睢宁县大众信用征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该院还定期发布依法制裁失信行为的典型案例,形成让失信当事人处处受制的司法环境,发挥司法审判对诚信社会建设的规范引导作用,让诚信的人更讲诚信,让那些不守信的人在社会中寸步难行。去年以来,全县一度高发的高利借贷案件直线下降,执行和解案件明显增多。
该院院长陈英波介绍说,2009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多达2318件,且无论判决还是调解都难以执行,通过将司法纳入全县信用管理范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显减少,2011年以来仅受理此类案件295件,调解、撤诉229件。
睢宁法院将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机制的建立作为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突破口,有效掣肘了不诚信的当事人。采访中,县委书记王天琦给予充分肯定:“让诚信的人路越走越宽,让那些不守信的人路越走越窄。这样,司法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昭示了全社会公民都要诚实有信、懂法守法。”
南通“平台”
涉诉企业严重失信被披露
今后,涉诉企业在从事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毁约、欺诈、恶意串通、恶意拖欠等严重违约违法行为,南通中级法院将通过南通信用网等社会公共平台进行披露,并建议相关部门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招投标、政府资金使用、行政许可、信用评级、信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日前,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建立企业商事信用信息评价和披露制度。
2011年,南通中院审理的商事案件,主要包括买卖、借款、保险、承揽等几种类型,相当一部分都是由于企业不讲诚信引发的纠纷。其中近百件保险合同纠纷中,涉诉保险公司无理拒赔、歪理惜赔成为普遍现象,败诉率高达85.39%。这种不诚信行为在其他行业和交易中也大量存在,比如在买卖关系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钱骗物;借贷不还,拖欠货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设立空壳公司规避法律逃避责任;在食品中违规加入添加剂,制造、销售假药危害人体健康。由于目前社会信用管理存在着立法滞后、管理手段缺失、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的弊端,尤其是涉诉企业信用评价和信息披露机制的缺失,导致企业失信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在此处因失信被诉至法庭,在彼处又故伎重施却无人知晓,甚至在本行业内仍能享受各种优惠的政策待遇。对于严重失信企业而言,法院的一纸判决仅对纠纷了断作了定论,但对其失信行为却显得苍白无力。
“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诉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评价和披露,并实现与社会综合信息系统的链接,可以实现司法征信与社会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有机整合,填补企业信用信息中诉讼信息缺失的空白。”南通中院院长马志相介绍说。为此,南通中院决定以商事审判为试点,建立企业商事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并专门出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如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拖欠工资、货款、借款、赔偿款等恶意违约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失信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担保的行为;故意低价转让财产或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等。
《实施意见》明确,法院披露失信企业信息有一套严格程序,披露前将履行告知义务,企业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可提出申辩或提交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改成功的,法院将终止披露程序。被披露失信行为的企业如能积极整改的,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整改结果,法院仍可对企业信用进行及时修复。
据悉,试点成功后,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和披露制度将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个诉讼领域全面推行。
镇江“共识”
让诚实守信理念植入社会人心
“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是一项渐进的、投入巨大、有自身发展规律的动态过程。我们愿意通过自身努力,力争占据人才高地和技术高地,踏踏实实通过合理利用公知领域的相关技术,通过发明创造,打造企业产品和服务自主知识产权体系”。这是镇江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镇江共识”的“开篇语”。
针对近年来辖区知名大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的现状,镇江两级法院通过引导大企业诚信经营来带动全市文明经商、诚信经营的投资经商氛围。2011年4月,镇江中院组织召开了有关政府部门和知名企业参加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倡议全体与会企业励精图治,奋勇争先,遵纪守法,尊重知识产权,树立和维护司法裁决的权威,服从司法的最终裁决。在镇江中院的积极倡导下,法院与市知识产权局等8个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辖区恒顺醋业、大全集团、奇美化工等20家知名企业共同签署了镇江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镇江共识”。
签署仪式上,镇江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董民表示,目前侵权行为变种很多,一些外地的企业用较小的字体标注镇江香醋等,一般行政机关认为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导致不能构成侵权。“共识”的签署在全社会有力引领了商业活动中诚实守信的价值观、经营观,营造了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将诚实守信理念植入社会人心。镇江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宣传的导向和辐射功能,经常选取赡养、个人借贷、拖欠工资等既涉及诚信、又贴近百姓生活的典型案例在报纸、杂志、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着力引导和提升社会各界的诚信法治意识。近年来,两级法院有计划地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并通过组织法律讲座、法律咨询、案例评析、发放司法保护手册等,广泛宣扬法治,增强全社会诚信守法的意识。
2011年8月,中院组织专门力量就司法如何进一步助推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应对研究,进而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提升“诚信镇江”品牌的实施方案》,对全市法院下一步开展“诚信镇江”建设的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规制对象等具体举措等作出了规定和安排。10月8日,该《方案》正式出台并在本地媒体上进行了宣传。
“满足社会转型期维信需求,司法助力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刚性行为导向,将是镇江两级法院今后坚持不懈的司法追求。”镇江中院院长茅仲华表示。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2年2月27日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