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享有著作权的小说 他们复制过来上网牟利
近两年,我市侵犯著作权、侵犯注册商标的刑事犯罪案件每年以十多件的速度递增。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罪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侵犯著作权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
日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没收肖某、艾某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83000元上缴国库。
明知侵权仍帮忙获利
2009年8月至2011年5月间,汪某(在逃)以营利为目的,提议并投资设立了5个书籍阅读类网站,并使用技术手段复制了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多部小说,储存在自己建立的网站服务器中,同时积极招揽会员。
同时,汪某在网站上利用读者点击率流量,通过刊登有偿广告获利132.6万元人民币。经鉴定,其网站注册会员达到9942人;小说《斗破苍穹》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3198万次;小说《凡人修仙传》实际被点击数达到3438万次;小说《异世邪君》实际被点击数达到3167万次。
在明知汪某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肖某仍为汪某的小说网站购买软件、下载代码、购买和托管部分服务器、收取广告收入并支付网络运营相关费用等工作,并收受劳务报酬约6万元;艾某还为汪某编写了“同步监控”和“增量备份”软件用于辅助网站运行,给网站会员加积分,在后台负责删除采集小说出错内容等辅助性工作,并收受劳务报酬现金2.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肖某和艾某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审判长谢荣根介绍说,面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很多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充其量只是一种侵权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行为。而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肖某、艾某都是年轻人,一个是教师,一个是计算机高手。他们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术特长帮朋友维护非法网站,共同实施侵犯著作权的犯罪,非法获利数额达一百多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法院量刑时考虑到,投资设立网站的汪某在逃,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肖某、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加上肖某、艾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均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已落实社区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均可以适用缓刑。
网络阅读是否有风险?
面对这一案件,有市民提出疑问,两名被告人在明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帮助非法网站进行工作,并谋取利益,显然是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相应制裁。那么,一些网民点击、阅读了这些网站的书籍或内容,是否也构成侵权呢?
对此,记者采访了镇江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易小辉。他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对于网络阅读的普通读者来说,不必过于紧张。面对大量的网络信息,自行阅览并不构成侵权,读者对阅读内容也没有强制审查的义务。但是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下载进行商业化经营,则构成侵权。从目前遇到的知识产权案件来看,大多数当事人都存在意识不强的情况。很多人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大多可以通过民事渠道进行赔偿。殊不知,有一些侵权行为可能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易小辉指出,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分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犯罪”和“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犯罪”,就本案来说,肖某、艾某的行为属于后者,在预见、预知的情况下实施了相关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讯员 仲苑 山亭 记者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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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人们借以表现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智力成果。
有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来源:京江晚报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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