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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扬中献策规范企业财务制度
  • 发布时间:2012-10-25 00:00

  

    近日,扬中法院受理的企业诉供销人员要求偿还借款的案件明显增多。通过审理发现,供销人员对借款借据没有异议,但通常提出未实际获得借款的抗辩理由。为此,扬中法院民一庭干警主动深入企业,与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实际了解借款的真实情况,并针对此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企业财务人员在供销人员借款时应当核对供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住所地、通讯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保证索要欠款时有明确的对象;二是应当要求借款人载明借款时间及借款的用途,以保证索要借款时不产生异议;三是大额借款应当通过转账的形式,以防止产生纠纷时当事人提出没有实际取得借款。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2年10月23日江苏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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