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上午,京口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该院院长张子敏作为审判长审理了此案。本案被告在驾驶小型轿车的途中不慎撞到被害人,造成一人死亡。案发后,被告及时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事后还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以来,京口法院依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着力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模式,积极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切实将院长、副院长等院级领导以及庭长、副庭长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回归法官角色本身,并且对领导层的“任务量”也做了严格规定。规定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参加合议庭或者主审案件的数量,每年不少于12件;庭长亲自承办的本部门案件,每年一般不少于36件;综合部门具有审判职称的部门负责人,每年参与办案一般不少于24件。上半年,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共办理各类案件155件,较去年同期上升70%。
为实行“审判合一”,排除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内部案件裁判规则,克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院、庭长在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与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表决权。合议庭成员先发表意见,院、庭长最后发言,避免对其他成员发表意见产生干扰。如院、庭长个人意见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合议庭成员同时列席审委会。
该院还要求院、庭长通过主办案件及时把握审判工作动态,掌握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发挥指导监督作用,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院、庭长通过带头审案、庭审观摩、文书评查等活动,掌握法官司法行为是否规范、驾驭庭审能力是否合格、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信息,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的针对性。院、庭长办理案件对审判前沿问题进行规则示范和判例指导,对青年法官言传身教。
来源:《镇江日报》 2014年7月4日 6版 镇江周刊 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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