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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扬中明确院庭长办案责任
  • 发布时间:2014-07-04 00:00

 

    近日,扬中法院制定并出台《扬中市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办案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案件,除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以外,有权依法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并签发裁判文书。同时规定了院长、副院长和其他院领导每年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理案件的基数,庭长每年办案的基数为本部门其他法官人均收案数的10%—15%,并定期通报公布办案数量。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4年7月3日 江洲法苑 B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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