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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江晚报:全市离任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参加诉讼活动有明确限制
  • 发布时间:2015-01-12 00:00

 

    全市离任法院工作人员,在从事律师职业参加诉讼活动时将有明确限制。昨天,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知,中院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本市离任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参加诉讼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本月1日起执行。

  《规定》明确,原法院行政编制以及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自办理离职、退休手续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职、退休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据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11年,最高法曾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法官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律师。本次规定的出台,是在结合地方实际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法院离任工作人员的从业限制,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廉洁。

  规定中具体要求,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当事人或被告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否符合规定情况审查,一旦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的,应拒绝接受当事人或被告人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公函,要求当事人或被告人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同时,如离任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将视情节,由市律师协会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等行业处分;若有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中级法院将与司法局、律师协会建立定期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掌握离任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从业情况。

 

 

 

来源:《京江晚报》2015年1月8日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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