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镇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梳理了我市法院近两年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也有关于质量问题的。法院表示,他们已采取相应举措,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便利性、全面性以及时效性。
案例一
地暖地板有要求
未尽告知需担责
2014年,张某在某地板店购买了价值12065元的地板。张某使用不到6个月时,发现所购买的地板出现脱皮、发黑等现象。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地板店赔偿地板损失12065元和其他损失5000元。
法院查明,张某安装了地暖,但所购买的地板并非地暖专用地板。地板出现脱皮、发黑是否是因为使用地暖原因所致,无法查清。在地暖上铺设木地板,对地板的选材、铺装均有一定要求,地板店未履行告知义务,故判决地板店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虚构皮带质量等级
法院判三倍赔偿
2015年9月,顾某在某超市购买皮带4条,皮带吊牌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618-2006,等级为一等品。顾某经查询得知上述标准内仅有“合格品”和“优等品”,没有“一等品”的质量等级,遂起诉要求某超市退还价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所销售皮带标明的产品等级为“一等品”,该标识与产品执行标准不一致,属于虚构产品等级的情形,可认定某超市隐瞒产品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于是判决某超市返还价款并予以三倍赔偿。
案例三
新车疑似二手车
虚假销售也侵权
2014年8月,刘某在丹阳某4S店购买了一辆海马汽车。后刘某进行修理和保养时,发现销售记录显示,该车曾于2014年3月22日销售给曹某,故认为该车是二手车,4S店存在消费欺诈。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购车款112600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曹某是该店员工。该4S店在2014年3月,因不能完成汽车销售任务,故与其员工操作了一次虚假销售。该次销售并未给刘某造成实际损失,但未向刘某进行如实告知,侵害了刘某的知情权。后经调解,以4S店向刘某赔偿10000元解决此案。
来源:京江晚报2016年3月13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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