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面临严峻挑战。如何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确保信贷资产的良性运行在当下的语境中显得更为重要。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近三年审理的金融借款案件为基础,开展专项调研,就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借贷风险提出建议。
一、金融借款案件的基本概况
1.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均逐年上升。2013至2015年,京口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借款案件695件,标的额为12.87亿元,其中2013年受理135件,标的额为2.86亿元;2014年受理170件,标的额为2.41亿元;2015年受理390件,标的额为7.60亿元。2016年一季度受理为149件,标的额为3.18亿元。
2.案件比例较高,所涉金融机构较为集中。金融借款案件占一审商事案件的比例较大,分别为:2013年占20.90%,2014年占21.85%,2015年占37.57%,2016年一季度占58.43%。各类金融机构的涉案数量和所占一审金融借款案件的比例分别为:国有银行583件,占69.08%;全国性商业银行132件,占15.64%;地方性商业银行51 件,占6.04%;其他金融机构78件,占9.24%。
3.执行压力持续增大。从案件执行情况看,近三年京口法院共受理此类执行案件590件,标的额为14.9亿元。从数据上看,2015年金融执行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案件数较2014年增长37.72%,涉案金额增长114%。2016年一季度受理61件,涉案金额2.3亿元。
二、金融借款案件的主要特点
1.被告分布广泛,涉案企业“多头”借款频繁。2015年,京口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390件,全市7个辖市区均有涉及;受理金融执行案件230件,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为企业,主要集中在机械制造业、房地产业、汽车产业及下游产业链的中小企业。超八成的涉案企业存在向多家金融机构借款或存在较多民间借贷的情况。
2.涉案企业联保、互保现象严重。大部分企业涉及互保联保,并形成了冗长的互保联保链条。一旦某互保企业还款出现问题,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起诉,其多个担保人亦会受到诉讼牵连,诉讼风险通过担保链进行蔓延,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不良影响甚至波及区域经济发展。
3.案件送达难、判决率高。金融借款案件被告较多,住所地分散,地域跨度大,加之在贷款时所留住址不详或者贷款后迁移住址,甚至外出躲贷,致使法律文书难以送达,很多案件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只能公告送达,致使该类案件缺席审理、判决成为常态。此外,当金融机构基于完善坏呆账核销手续而提起诉讼时,更注重判决形式而无调解意愿。
4.批量诉讼、大标的诉讼增多。相较于普通商事案件,金融借款案件批量性特征明显。从案件进入诉讼领域开始,便呈现出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等特点,涉案债务的标的也相对较大,在2015年受理的390件案件中,标的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128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20件,1000万元以上的有15件。
三、金融借款案件剧增的原因分析
1.金融机构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管不力。有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限于形式审查,信贷员为追求个人业绩也忽视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开展信用调查。有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缺少贷后跟踪监督措施,错过回收时机,继而形成群体性不良贷款。
2.非诉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囿于目前我国立法对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规定尚不够成熟、细致,原有的工作惯性和公证与执行的衔接配套不流畅等问题,导致原本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具有效率优势的非诉解决方式难以展开应用,纠纷大量进入诉讼。
3.担保意识淡薄、信用体系不完善。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缺乏契约观念和担保风险意识,过分相信贷款企业资信。部分企业、个人缺乏诚信意识,伪造、变造贷款材料,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一些企业不注重发展实业,将贷款投机高风险行业,甚至直接介入民间借贷。
四、妥善化解金融借贷风险的建议
1.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建议金融机构加强前中后台业务协同的管理机制。一是要审慎贷款发放。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手续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尽职调查和核实。二是要加强贷后跟踪监督,及时跟踪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三是要重视到期贷款的处置工作。在诉讼催收时应及时准确地行使权利,避免错过回收时机。
2.要完善区域金融风险防控合作机制。一是建立金融风险会商机制。由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牵头,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参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二是建立信息反馈协作机制。司法机关要及时对金融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向工商、税务、金融等政府机关、金融机构、企业进行信息反馈或提出对策建议。三是建立信贷联合公约机制。针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困难企业,防止个别银行单独抽贷、压贷、停贷而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各类风险事件的发生。
3.要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贯彻落实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做到纳入准确、名单完整、更新及时。对恶意逃避债务,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与44部门联合作出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总体要求,加大各领域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局面,共同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与金融生态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9日第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