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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镇江中院环境公益诉讼示范全国
  • 发布时间:2017-03-09 00:00

 

    3月7日,最高法院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镇江中级法院审理的“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眼镜公司固体废物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优立公司是丹阳市一家生产树脂眼镜镜片的企业。2014年4月至7月期间,该公司将约5.5吨的树脂玻璃质粉末废物交给3名货车司机,倾倒于某拆迁空地,造成环境污染。镇江公益协会向镇江中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经委托鉴定查明,案涉树脂玻璃质粉末废物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列。后经组织评定,确认该类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交由第三方综合利用或者以无害化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置。法院根据评定报告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为该类废物建立集中收集处置体系。丹阳市眼镜商会采纳了该建议,参照固体废物相关环保管理要求,采取转移“五联单”的办法管理,并将该类废物运交垃圾发电厂焚烧发电。法院遂判令优立公司在丹阳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下按照一般废物依法处置涉案废物。

    最高法院对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评价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积极采取委托鉴定、调查等方式,依法确认案涉固体废物的属性,较好发挥了司法的能动作用。鉴于对该类废物属性的确定和管理,将影响当地眼镜产业数百家企业的生产模式,以及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调整,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和督促当地眼镜商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纠正了长达十余年的行业误评,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破解了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的难题,促进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对于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推动公共政策形成的功能,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来源:2017年3月8日江苏法制报第A02版:政法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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