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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日报:商场内摔倒手镯破碎 市民索赔8万元
  •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

 

    市民陈女士在镇江八佰伴商场购物时不慎摔倒,导致自己的手镯被摔坏。陈女士表示商场地面有积水,并据此向商场提出索赔8万元。昨天下午,京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陈女士诉称:2016年9月3日21时10分左右,在商场内超市购物时,因店内地面积水导致自己摔倒,佩戴的手镯摔坏。陈女士认为,商场为公共场所,应对消费者的安全负责,商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自己遭受财产损失,经协调仍拒绝赔偿,故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方面赔偿损失80000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商场是否承担责任展开了辩论。陈女士的代理律师刘艳松认为,被告为公共场所,应该对消费者的安全负责:“由于被告方的工作人员正在打扫卫生,导致了地面积水,而被告方没有及时地将该积水清扫,导致了原告方在正常的行走过程中意外滑倒了。被告方存在重大过错,而原告方意外摔倒已经超出了原告方应当谨慎注意的范围。”

  被告方镇江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大统华购物中心的代理律师则拿出一份监控视频,表示当时已经临近打烊,工作人员曾要求陈女士不要进入,但遭到了拒绝:“因为即将结束营业,因此原告行走较快,本人比较匆忙,这完全是因为原告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摔倒。”

  本案中,手镯实际价值也是争议焦点。原告方表示手镯是陈女士六七年在云南腾冲购买的,当时花费了6万元,考虑到翡翠的升值空间,提出索赔8万元,但陈女士未能提供购物发票。而权威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手镯市场价应为6000—7500元。

  当庭调解无效后,法庭审理认为商场应当承担75%的责任,而陈女士则承担25%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手镯价值7200元,判决被告方承担75%责任也就是赔偿原告5400元,同时评估手镯价值所产生的1万元评估费以及70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2000元,被告承担8700元。

  主审法官许蓓表示:“在原告进入商场购物的时候,虽然临近结束营业了,但是仍在营业时间之内。商场已经开始了一天的清扫工作,一定程度上会给正常的消费者购物造成一定的妨害。但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在行走过程中自身也有安全注意义务,从她所在角度她是能看到清扫,但是她没有起到注意义务,造成了滑倒。”

 

    来源:2017年3月14日镇江日报第03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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