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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你被消费忽悠了吗?
  •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

    

    >>>编者按

    网购价格欺诈,整形失败毁容,购物滑倒受伤……这些日常消费中遭遇的突发情况,都会导致消费者与商家间的“扯皮”。“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南京、镇江、盐城中院向公众发布维权实例,提醒消费者树立正确维权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醒商家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和谐消费环境。

    过期食品赔十倍

    【案情】2015年6月3日,陈某在某大型超市分店购买蛋白质粉两盒,每盒价格359元,保质期分别至2015年3月19日、2015年4月24日。某大型超市分店未能提供涉案商品或同款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材料。法院判决:某大型超市返还陈某购物款718元,赔偿损失7180元。

    【点评】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某大型超市分店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蛋白质粉,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陈某主张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请,应予支持。

    上述案例为镇江中院向公众发布的维权实例。

    来源:2017年3月14日江苏法制报第A08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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