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前,市中级法院联合京口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201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657件,同比增长182%。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樊华勇还披露了多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特别介绍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细节,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消费者诉权“宽”了
朱女士从丹阳某汽车公司购买四轮电动车一辆,该公司宣传单标有“中国著名品牌”字样,并在收款收据、使用维护说明书中言明免费维修保养一年,质量合格,可以上路。但朱女士购买后,发现车辆无法上牌,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经检验合格并办理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而丹阳某汽车公司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未经批准生产,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并上路行驶,故被告称车辆质量合格、可以上路系虚假宣传,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由于未告知消费者实情,汽车公司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此,法院判决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22800元,并按购车款3倍赔偿68400元,合计91200元。同时要求朱女士将所购车辆予以返还。
“类似典型案例还有不少,但都有共性:从法院受理角度看,消费者诉权更‘宽’了。”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根据现行法规,消费者可以选择商品销售者、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各类主体提起诉讼。对于“商业化维权”也就是职业打假现象,法院将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作为消费者一律公平对待。
消费者维权成本“低”了
陈先生2015年6月3日在市区某超市购买蛋白质粉、碎果冰、冰糖雪梨等食品,共计支付730.1元。其中蛋白质粉两盒(共四罐),每盒价格359元,保质期分别至2015年3月19日、2015年4月24日。陈先生认为超市销售过期产品,并诉至法院。
由于超市方未能提供涉案商品或同款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判决超市返还陈先生购物款718元,赔偿款7180元。
去年,我市两级法院在处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对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商家表明的质量状况”是否相符,依法向经营者分配举证责任。对于消费者指明机动车、商品房等耐用商品买卖和装饰装修服务中的瑕疵,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在审理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切实保护权利、制裁侵权,依法支持购买不安全食品、药品的赠品消费者索赔权利;消费者请求价款十倍赔偿不以实际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擅自开通网络服务、擅自增加收费服务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认定构成消费欺诈;对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等方法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一律认定为无效,保障消费者各项法定权利的落实。
消费者维权程序“简”了
越来越多市民知道,法院调解及时高效,是化解消费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好选择。据统计,2016年以来,全市审结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达到65.5%。为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市中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开通12368专线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咨询,对包括消费维权等各类咨询提供专业化法律指导。建立消费维权类案件立审执“一条龙”快速通道,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排期、优先开庭、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同时,全市法院还非常注重消费者维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经常不定期发出“消费维权提示”,从维权途径、合同订立、诉讼主体、选择管辖法院、证据、欺诈的认定等方面对消费者进行维权提示,对经营者和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充分显示了法律调适消费行为、营造健康消费环境的作用。
来源:2017年3月15日镇江日报第09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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