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啦A梦”(又称机器猫)形象一直以来受到各个年龄层孩子的喜爱。不过,喜欢归喜欢,如果随意使用,有可能会因侵犯著作权而惹上官司。近日,上海一商贸公司就为“哆啦A梦”衍生形象的著作权,来到镇江起诉两家公司侵权,并要求两家公司赔偿55万元。昨天,镇江中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原告是上海某商贸公司,其代理律师谭先生诉称,他们通过转授权,独家享有在中国内地对“哆啦A梦”衍生形象的名称、标记、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等进行推广和商品化的权利,并有权代表著作权人向执法机构举报投诉及付诸诉讼。
去年1月,该公司调查发现,镇江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商贸管理公司在共同经营管理的潮流广场上,公开展示了“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模型,并且通过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和网站等推送活动信息,信息中亦使用了“哆啦A梦”形象。
在拍下照片及视频,并进行相应准备后,上海某商贸公司认为镇江上述两家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镇江两公司将“哆啦A梦”模型予以销毁,并共同赔偿他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
对于上海某商贸公司的诉求,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商贸管理公司代理人辩称,对方公司提供的权属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缺少相应环节,无法证明著作权人是授权给原告的公司,因此上海某商贸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同时,被控侵权的“哆啦A梦”模型是某商贸管理公司向第三方租用,活动结束后已返还给第三方,而在开庭前,被诉公司已将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与此次活动有关的信息删除,事实上已经停止了侵权。
另外,上海某商贸公司主张50万元经济损失和5万元的合理费用金额过高,且均无直接的证据证明,因此经济损失应当参照某商贸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模型的费用确定,合理费用应由上海某商贸公司提供费用明细及相应发票,由法院按实审核认定。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针对每一组证据询问当事人质证意见。围绕多项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也进行了激烈辩论。随后,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合议庭组织开展了调解工作。最终,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2017年3月16日京江晚报第011版:A11 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