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日报:“3·15”消费者权益日 “哆啦A梦”来镇江维权
“哆啦A梦”是很多人熟悉的漫画人物形象。昨天上午,独家享有中国内地“哆啦A梦”诸多权利的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来镇维权,诉被告镇江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镇江某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镇江中院民三庭对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1月,原告发现两被告在其共同经营、管理的镇江潮流广场公开展示了“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模型,并且通过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和网站等推送活动信息,信息中亦使用了“哆啦A梦”形象,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将“哆啦A梦”模型予以销毁,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提供的权属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告提供的授权书中的著作权人为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其提供的漫画书表明“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作者为藤子·F·不二雄,但并不能证明两人为同一人,故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控侵权的“哆啦A梦”模型系被告镇江某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租用,活动结束后已返还给第三方,同时,在开庭前,被告已将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与该次活动有关的信息删除,被告事实上已经停止了侵权;原告主张50万元经济损失和5万元的合理费用金额过高,且均无直接的证据证明,故经济损失应当参照被告租赁模型的费用确定,合理费用应由原告提供费用明细及相应发票,由法院审核认定。
法庭辩论后,征得双方的同意,合议庭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2017年3月16日镇江日报第04版:社会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