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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西瓜丰收在即 瓜农醉驾免受坐牢处罚
  • 发布时间:2017-05-11 00:00

    在江苏种瓜的浙江人李某醉驾三摩出事故,近日,在接受审判时,李某希望法院能够对其宽大处理,并表示自己不想坐牢,因为地里的西瓜还有一个多月就要上市了,坐牢带来的损失很大。结合这一实际情况及其它从轻处罚情节,本着 "惩罚与宽大相结合 " 的原则,法院判处其拘役2个月 15 日、缓刑 2 个月 15 日,并处罚金2500元。

    法院介绍,今年 55 岁的浙江省三门县瓜农李某前几年带着老伴来丹阳种植西瓜,去年 6 月 7 日晚,他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荆前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虞家村路口处时,与虞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当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256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后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他赔偿给对方 1300 元车辆修理费。 4 月 26 日,丹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李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李某和老伴距庭审不到 3 个月前搬到了常州新北区,并在新北区春江镇承包了 16 亩地种西瓜,他平时与老伴两人日夜守在瓜棚里。李某希望,法院能够对其宽大处理,他不想坐牢,因为地里的西瓜还有一个多月就有收成了,如果自己坐牢,没有文化的老伴不知道如何处理地里的西瓜,损失很大。

    按照相关量刑规定,乙醇含量超过 200mg/100ml 且发生事故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结合大量西瓜面临损失的实际情况,鉴于李某有证有照、驾驶的是摩托车,且有自首、赔偿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认罪悔过态度好,符合最高法院有关醉驾摩托车可以适当从宽处理的政策,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悔改表现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根据相关规定,适用缓刑需要落实监管,而李某长年在外,居无定所,也不愿意回老家居住,户籍地无法落实监管。同时李某已不在丹阳居住,丹阳不是其经常居住地,他到常州新北区春江镇也才几个月,那里不符合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可视为经常居住地的条件。如何落实对李某的监管成了难题。

    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和争取,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最终从保护弱势群体,鼓励外来种植户到本地经营、促进经济繁荣的角度出发,同意落实对李某在当地的监管。法庭宣判后,李某热泪盈眶,他表示一定要好好配合社区监管,和老伴一起搞好西瓜种植,以大丰收回报司法机关和社会的宽容厚爱。

    法官指出,此案的妥善处理,彰显了司法的温情和人性化关怀,也是刑法谦抑原则 ( 又称必要性原则 ) 在司法实务中的生动体现," 刑罚的功能不仅是惩罚,更是教育和预防。作为办案法官,在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强有力的判决同时,也要心怀仁慈,用最少量的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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