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江晚报:未签合同合理劳动被否认 劳动者状告公司讨说法
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受伤后单位否认是自己的员工,不愿结清工资。在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将单位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日前,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涉事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确认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3月,王某进入某塑料造粒厂从事塑料制袋机器操作方面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年9月,王某在工作中右前臂不慎被机器轧伤,事发后,塑料造粒厂派人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未结清王某的工资,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由于塑料造粒厂没有为王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导致王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在协调无果后,王某诉请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该塑料造粒厂辩称,王某从未在该公司上班,也非该公司员工,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经介绍到塑料造粒厂工作,并领取相应的报酬,王某从事塑料制袋机器操作工作,是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从证据上看,王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此外,该塑料造粒厂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法院释明后,仍不能提供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来证实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对王某与塑料造粒厂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
记者昨天了解到,被告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来源:2017年5月2日京江晚报第009版:A09 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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