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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反家庭暴力法》 镇江法院举措:“法律+温情”
  • 发布时间:2017-09-07 00:00

 

    《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1年多来,镇江两级法院已经发出32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地制止了家庭暴力,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震慑了这一不法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8月23日上午,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倪艳平带领调研组对我市法院《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并给予充分肯定。

  法官也能管好家务事

  镇江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姚强介绍,《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颁布实施以来,镇江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组织专题学习和业务研讨,并在审判实践中积极加以适用,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市基层法院2016年受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358件,约占家事纠纷案件的7.8%;2017年上半年受理202件,约占家事纠纷案件的8.2%。镇江中院2016年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上诉案件2件,2017年上半年没有此类案件。2016年3月至2017年上半年,我市法院共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42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2件,驳回申请6件,申请人撤回申请的4件。

  市民陈某起诉离婚时,称其丈夫及公公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行为,并提交医院门诊病历、影像学报告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润州区法院受理该申请后,迅速至派出所进行调查,于第二天依法作出裁定,禁止两名被申请人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陈某某及相关近亲属。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的保护,有了更为有利的法律保障。”姚强介绍,对于当事人申请的家庭暴力事件,我市法院均能按照法定程序,在立案之日起72小时内审查案件事实,召集相关当事人座谈了解情况,确认案情后及时作出保护令。向当事人送达人身保护令的同时,向其告知保护令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进行严肃的教育,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明确告知其继续实施不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法院还建立涉暴婚姻案件的跟踪回访机制,定期入户和电话回访涉暴案件当事人,及时掌握其婚姻家庭关系动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和心理疏导,防止家庭暴力事件重复发生。

  调解注重打好温情牌

  对家庭暴力,我市法院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夫妻间偶尔的打骂,一般不认定为家庭暴力。法官在审理相关家事案件时引入调解机制,把当事人情感的修复和家庭关系的改善作为重点,对仅出现婚姻家庭关系危机,但不致关系破裂的,尽可能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修复,确无修复希望的,以适当的方式裁决。

  京口法院把修复家庭关系作为工作重心,试行离婚案件“冷静期”制度。推行家事案件调审分离新模式,专职调解员负责案件调解,法官负责案件审理。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全过程,既化解家庭矛盾,又平息内部纷争。几年来,该案“未家庭”成功挽回400多个濒临破裂的家庭。该类案件的调解成功率达85%以上。

  调研组一行现场参观了润州区法院金山湖法庭的审判法庭、调解室、亲情教育室、心理疏导室等场所。据润州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子敏介绍,该院正在精心打造“福润”家风教育馆,整个场馆布置以镇江“大爱之城”为背景,以“福润之州 家风传承”为主线,展现镇江浓厚地方特色的家风、家训、家谱。场馆由“国风之源、德厚治国、蔚然成风”3个有机部分构成,既包含历代先贤修身家训、革命伟人的律己事迹,又涵盖镇江传颂千年浪漫爱情传说,更有最美市民、普通百姓尊祖敬宗、推仁重义、积善行德的幸福生活,使当事人及其亲属在诉讼过程中,接受大爱家风的熏陶,即解“法结”又解“心结”,最终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此外,一些基层法院还根据受害人的现实需要,扩大保护范围,增强了保护力度。如对发生在已成家分开独立生活的亲兄弟之间,以及发生在儿媳、公婆之间的控制型暴力行为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大大扩展了受保护的范围。

来源:镇江日报2017年9月6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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