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谁来补偿我的付出?
  • 发布时间:2011-09-29 00:00

 

     家住镇江城郊接合部的刘老太今年近60岁,因为年轻的时候没有稳定的工作,加上身材、容貌条件不甚好,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直到1992年才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还小几岁的王某,后两人结婚。

  王某是再婚,且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年仅3岁的儿子小王。因为生活比较拮据,加上王某不同意,婚后两人一直没有另外要孩子。刘老太当时系大龄初婚,非常珍惜自己的婚姻生活,含辛茹苦地将继子小王抚养成人。后来王某在工作之余开始与他人合作做些小本生意,收益日渐丰厚。看着继子成人,丈夫事业稳定,刘老太满以为能度过一个幸福安定的晚年。但是,50多岁的王某对刘老太日渐嫌弃,冷言冷语相对,还时常辱骂,小王见到后不仅不劝阻,还帮助父亲一起羞辱刘老太。刘老太虽然多次忍让,但仍然无济于事。后来,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最近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润州法院审理后发现,刘老太虽然口头不愿意离婚,但在和法官的多次交流中,亲口说其实王某已经有了外遇,对她非常嫌弃,她对婚姻已经不抱希望,只是觉得自己很亏,又不知离婚后如何生活,所以坚持不离婚。法院认为,根据他们的家庭和婚姻状况,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勉强维持下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伤害,这样的精神折磨对年迈的老人来说是残忍的。只要解决好了刘老太的生活和后顾之忧,离婚对刘老太反而是一种解脱。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发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刘老太获得共同财产的一半:一套拆迁房,11万元的存款、债券、股票等,并且王某对刘老太给予3万元的补偿。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多方努力,刘老太的一位近亲属已经和刘老太签署了赡养协议。

  法官说法:

  为了保护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妇女,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补偿和赔偿制度。所谓离婚补偿就是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和家庭生活,要求配偶双方在感情、时间、精力、经济等各方面持续不断地投入。但就多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实际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的一方,往往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受到了较大牵制。而配偶他方,则基于对方的奉献与牺牲,从婚姻家庭中获得了巨大利益。一旦婚姻解除,以往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和料理家务花费大量心血的一方一无所获;而另一方则踌躇满志拂袖而去。只有对经济地位较低一方实施救济,社会的公平才能体现。

  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某些离婚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过错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的过错在物质和精神上遭受了明显的损害,建立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错方得到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在婚后自觉遵守婚姻制度的有关原则,珍惜并维护现存的婚姻关系。

  上述案件中,刘老太虽然应当获得离婚补偿和赔偿,但刘老太并没有证据对王某的过错进行证实,最后调解取得3万元的补偿。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