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车祸身亡 家属如何获赔
  • 发布时间:2011-11-13 00:00
 
职工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家属兼获肇事侵权和企业工伤赔偿 

  下班回家遭遇交通事故身亡,获得劳动部门工伤死亡确认,在肇事车主赔偿后,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是否还应承担工伤赔偿?日前,扬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10月5日,扬中某企业员工王某下班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小轿车负全部责任,王某家属获赔偿款43万余元。

  此后,王某亲属又向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王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这一请求,要求王某所在企业的企业主张某承担相应赔偿。张某很不服气,2011年4月向扬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更改仲裁裁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权益人获得侵权赔偿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兼得模式,不适用补差原则,但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侵权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扬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仍应承担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金,总计39.3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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