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拖走欠债人劳动工具被判赔偿
  • 发布时间:2011-11-19 00:00
 

  欠人债务不还,债主一气之下将欠债人工地上的挖掘机拖走,欠债人反将债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债务纠纷引起的赔偿损失案。

  吴某是一个工地的包工头,因业务往来与李某发生经济纠纷。在庭审中,李某称是吴某让他将停放在工地作业用的挖掘机拖走用以抵债的,并非私自拉走,现吴某不讲信用又起诉到法院,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试图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与损失赔偿纠纷一并进行调解处理,但因双方对债务纠纷分歧较大而未成功。法院只好对吴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损失的部分依法进行判决。法院认为,李某因经济纠纷而私自将吴某所有的挖掘机拖回扣留,该行为不当,其应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其债权。因李某的该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遂判决李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21200元。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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