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放弃遗产继承人还要清偿债务吗?
  • 发布时间:2011-11-19 00:00
 

   案情回放

    今年5月,句容市某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王某签订一份借款约定,合同约定由该银行在2011年5月起至2012年1月,向借款人王某发放35万元的贷款,贷款由王某的妻子张某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

  然而今年7月,借款人王某因病死亡。2011年8月,银行以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及担保人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张某却表示,自己已经放弃了遗产的继承,所以不应再承担偿还义务了。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借款人王某以及担保人张某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王某在借期届满前因病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已消灭。

  依据银行与王某以及担保人张某所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并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故银行起诉要求提前收回王某该笔借款本息,以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的约定。

  而借款人王某死亡后,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妻子张某及子女均已表示放弃继承,故王某的妻子及子女对王某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但王某的妻子张某作为王某遗产的管理人,其应以王某的遗产清偿王某所欠的债务,张某为王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对王某所欠银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大家说法

  市民曹先生:父债子偿、夫债妻偿,这是我们中国的惯例,张某怎么可以这样推脱自己的责任呢?

  市民赵女士:为了躲避债务就使出放弃遗产这种手段,实在让人感到心寒。如果大家都这样,那诚信又从何谈起,社会又怎能和谐?

  市民王先生:作为丈夫借款的担保人,张某在签协议时就应该有负责还款的心理准备,银行向其追讨欠款是有理可循的,支持银行的做法。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