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上签字一定要谨慎!
  • 发布时间:2011-11-25 00:00
 

  案情回放  

  

  今年1月21日,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8万元,写下借条后,田某也在借条上签了字。之后,李某归还了王某4万元,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却未能清偿余款,小王遂将李某和田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剩余借款4万元,并由田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借条一份,借条上除有李某签字外,“保证人”处有田某的签字。田某却表示,借条上的“保证人”三字为王某事后添加,当时自己仅以见证人的名义签字。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就为何在借条上签名的问题,自己的陈述相互矛盾。田某称自己与李某只是普通朋友,是李某叫其在借条上签个名字,证实一下有这件事情;而李某陈述田某事先已经知道借款之事,在借条上签名是因为王某要求提供保证人才同意借款,由此证明田某是见证人理由显然不充分。且田某一直以自己是见证人的身份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明自己是见证人的任何证据,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田某对4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的制度”。“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民间借贷关系中,个人证明、见证其债权、债务发生的人是见证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因其性质、关系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较大区别。因此,在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中,无论是以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的,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将承担约定不明确、或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市民,在日常交易中,大家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虽然作为见证人签字,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必须注意,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等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大家说法

  

  律师张先生:被告田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知道也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而其在亲笔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时,应看清或者注明自己为保证人或见证人,在保证人处签名,表明了其担保责任。

  市民李先生:我觉得田某承担连带责任还挺冤枉的。田某在李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是应李某、小王的要求,想做个借款的见证人,而不是保证人的。但是可能由于自己是个马大哈,没看清有没有见证人、保证人,就稀里糊涂签字了,结果连带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市民唐小姐:我们搞经营,难免遇到资金周转不灵的时候,借钱是常有的事。但是有的人非要提供担保才借,我们就只有找保证人了。多个保证就多份安全,这是能够理解的。这个案子跟我们平时遇到的很像。田某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名,已表明其“保证人”的身份,虽称该三个字为小王事后添,但却没有证据证实。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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