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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没有过户 突然陷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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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这套房子差点“飞”了
居住了两年多的房子突然被法院查封了,句容市民胡某怎么也想不通。
2007年1月,胡某与张某夫妇签订一份房屋转让买卖协议,以近20万的价格购得位于句容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并约定首付8万元,余款则由胡某代替张某按期支付银行按揭贷款。付完首付后,张某将钥匙交给了胡某,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在胡某还清按揭贷款后,张某负责协助胡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10年9月,房屋出让人张某与王某发生债务纠纷,王某申请法院查封了这套仍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得知该消息后胡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屋产权归自己。后法院裁定驳回了胡某的执行异议,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张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将房屋的产权过户给自己。
审理中,王某辩称,胡某在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胡某与张某有恶意串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能,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而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与张某签订房屋转让买卖协议时间是在法院查封之前,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履行了付款和交付房屋的义务,而王某没能举证证明胡某有与张某恶意串通的过错,因此胡某与张某的房屋转让买卖协议有效。案件审理中胡某将房屋按揭款全部付清,张某有义务按约定协助胡某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表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而胡某现已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已经实际占有涉案房屋,且系善意购买,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再采取查封措施。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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