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存?
  • 发布时间:2011-11-25 00:00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件经常发生,受伤职工在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后,是否可以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扬中市民王某是某服装加工作坊的员工,去年10月5日,王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小轿车负全部责任,其家属获得侵权赔偿款43万余元。不久,其亲属又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有王某因工死亡待遇。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亲属的请求,要求王某所在作坊老板张某承担工伤赔偿。

  对此,企业主张某很不服气,其认为王某不能既享受交通事故赔偿,又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改判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并驳回王某五名亲属提出的工伤待遇请求。而被告王某的亲属认为,工伤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获得的侵权赔偿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兼得模式,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获得侵权赔偿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行不悖,是兼得模式,不适用补差原则,只是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侵权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具体而言,王某的丧葬费已在侵权案件中获得赔偿,本案中不再理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的赔偿应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金393854.59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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