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 受到应有惩罚
  • 发布时间:2011-12-14 00:00
 

    近日,扬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多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的团伙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葛某曾因犯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被多次判刑,后因吸毒被强制戒毒6个月。2010年9月接受强制戒毒后返回扬中,葛某纠集孙某、杨某、许某等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以葛某为组织、领导者,以孙某等人为骨干的犯罪组织,人数多达20余人。

  为“拓展业务”,葛某一面开设赌场,一面成立财务公司,安排人员到赌场发放高利贷,抽取高息,并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冲砸其他赌博场所,威逼赌客至自家场子赌博。葛某团伙还先后在扬中市三茅、新坝地区,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赌博、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间,葛某等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大肆聚敛钱财,获取非法收入190余万元。另外,部分组织成员还参与贩卖冰毒,个别成员还拥有自制单管火药枪及子弹。

  法院审理认为,首要分子葛某因犯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7万元。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期,并予以追缴没收非法所得。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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