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中法院通过限制高消费令成功执结一起纠纷案件。
2009年12月份,江苏某电气公司与青岛某变压器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同意于2010年10月10日前付清货款,但青岛某变压器公司一直拒不履行,后江苏某电气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财产查询,但查询的结果是银行无存款,且已被别的法院冻结,其厂房及土地是租用的,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已超期未年检,也就是说从表面看来是无履行能力的。
然而,法官发现该厂工作人员所穿的工作服上绣的厂名并不是“青岛某变压器公司”,而是“青岛某电气公司”。“难道他们已变换了名称?”承办法官又来到工商部门,发现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人,终于找到了执行该案的突破口。
于是,扬中法院立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汪某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经常乘坐飞机的汪某立刻就着急了,主动让其律师与法院联系还款事宜。
日前,汪某已将案款汇至扬中法院账户。
法官释法:限制高消费有哪些内容
一、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消费;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5.不得出国出境;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4.不得出国出境;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上一篇: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 受到应有惩罚
下一篇:经常加班赶工 没有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