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出了工伤一样要赔
丹徒法院从最高法回复中找到依据
63岁的詹某退休后仍被企业留用。去年一天,詹某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像他这样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即使认定为工伤,企业不履行赔偿责任怎么办?日前,丹徒法院受理这个案件时,承办法官从去年最高法对山东省高院的一纸回复文件中找到了法律依据,依法裁判,詹某终于拿回了赔偿款。
詹某本在丹徒农村务农,后来进入一家化工企业当工人,退休后仍被企业留用。去年3月,詹某在车间发现离心机故障,检查时发现皮带松动,在收紧皮带的过程中,他的左手不慎被机器绞伤。经医院诊断为左食指中环指绞伤。詹某于2010年7月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相关职能部门认为詹某2010年3月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以申请人的工伤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詹某不服,向丹徒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过一番程序,最终,詹某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然而,詹某所在单位却不愿意参照工伤标准赔偿。
今年10月,詹某向丹徒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此前还没有遇到过相关案例,但必须认真对待,才能给詹某一个满意的答复。
法院调查发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工人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詹某与工作单位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
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在原则上可不按照工伤处理这一案件。但承办法官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一次在对山东省高院请示的回复中表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丹徒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精神,参照工伤处理此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企业支付各项赔偿7万余元调结了案件。詹某对此十分感谢,当事企业也对结果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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