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策变化导致房屋买卖搁浅 损失谁负?
  • 发布时间:2011-12-30 00:00

 

    房市政策变化导致买房人无法贷款,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案件。

  2010年9月,外地人步某与句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双方约定:步某以按揭方式认购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房屋成交总价为480000元,步某支付定金20000元,并约定在签订协议后25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就在步某与开发商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个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出台(2010)275号文件,根据文件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因步某的户籍所在地在浙江,所以他无法办理贷款,步某与开发商亦未能就其他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一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是开发商将诉争房屋另售他人。为此,步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损失,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步某是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属于政策规定中暂停发放贷款之情形,该情形属于政策变化所导致的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的变化,是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事由,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步某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双方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句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步某缴纳的20000元定金。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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