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有瑕疵 法院判决减给付
  • 发布时间:2012-02-06 00:00
 

     因不满物业管理不力,市民殷先生拒绝交纳物业费用,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后,因物业公司管理存在质量瑕疵,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殷先生适当减少给付。

    2008年,殷先生购得我市某小区三楼百余平米住房一套,并于同年7月与物业公司订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合同明确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殷先生房屋建筑面积为112.8平方米,按0.65元/平方米•月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合同订立后,殷先生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直至2011年7月,因不满楼下住户违规安装了防盗窗,给自己的居住安全带来隐患,殷先生开始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一年后,物业公司将殷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殷先生支付截止2011年6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987.5元。

    殷先生认为,楼下邻居违规安装突出窗户的防盗窗,可使人轻易通过防盗窗攀爬到三楼,影响了家人居住安全,物业公司制止不力,同时未履行财务账目公开公示等义务,导致住户权利受损,请求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殷先生购买相关物业后与物业公司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殷先生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因邻居违规安装防盗窗,物业公司劝阻不力,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确有质量瑕疵,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减收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降低物业管理服务费为790元。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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