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骗贷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发布时间:2012-02-08 00:00

   

    近日,润州法院审结两起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案件,作出合同无效判决。

    2008年12月,镇江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为解决资金困难与南京人张某、丁某商议,由二人假意购买中浩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以取得按揭货款资金。为此双方《购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分别购买原告开发的中浩国际广场04幢1504室、3幢1502室房屋,房屋总价款658475元、969212元,房屋的首付款198475元、299212元由中浩公司代为支付,余款46万元、67万办理按揭,按揭款亦由中浩公司代为偿还;在二人归还原告全部垫付资金前,中浩公司有权随时按出售价格向二人回购该房屋并另行出售该房屋,二人应向原告出具由中浩公司代其全权转让该房屋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房屋转让款均归原告。《购房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备案。协议签订后,两房屋首付款由中浩公司支付,按揭贷款由中浩公司按月归还。

    后由于中浩公司又将两房屋卖与他人,但无法登记备案,遂与张某、丁某协商解除合同,张某、丁某对此不予理睬,中浩公司遂诉诸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丁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润州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并未实际履行,首付款、按揭款均由原告代为偿还,《购房协议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为解决资金困难与被告商议,由被告假意购买原告开发的商品房,以取得按揭货款资金。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的合同。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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