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吃饭引起的人身伤害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顾客张先生某天中午到刘某开设的餐馆中就餐,用餐过程中,不知牙齿磕碰了食物中什么物体,致使张先生牙齿疼痛。由于当时未及细察,在离开后,不得不去医院治疗;最终张先生受损牙齿被拨除,花去医药费1000余元。张先生立即找到餐馆老板刘某,要求赔偿。刘某虽然当场赔偿了张先生拔牙的费用,但是双方就重新装牙费用及误工损失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后经工商所多次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张先生一气之下诉至法院。
由于餐馆老板刘某一直坚持自己店里的食品都是大厂商生产的,不应该存在质量问题,更不会产生这样的后果;且对方要求赔偿过高,请求法院对张某牙齿受损情况进行鉴定。润州法院经过审理决定,如果同意刘某的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不仅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和较高费用,而且鉴定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双方而言都不能保证肯定有利,存在不利的风险。最终,双方在既定条件下各让一步,张先生降低了赔偿要求,双方达成了调解,妥善地解决了纠纷。
润州法院民一庭法官指出,3·15临近,消费者要能明辨市场消费品的真伪,更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损害,经营者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但消费者也要求合理维权,诉讼请求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果进行司法鉴定,就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进一步扩大损失,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经营者必须规范经营、提高服务品质,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在发生时应重视,及时送消费者就医治疗、确定损害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这样可便于明确损失和责任,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有利于纠纷的妥善处理和解决,从而保护了更广大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