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结论在审判实践中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一直存在争议。近日,句容法院根据测谎结论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判决驳回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7年5月,从事杀猪卖肉生意的陈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腿受伤后一直在家休养。2009年2月的一天上午,与陈某相识的黄某带着陌生人吕某来到陈某家中,陈某在吸了吕某给的一支苏烟后,即随吕某、黄某走出家门。2009年4月,吕某持有陈某于“2009年2月6日”签字的格式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借款10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审理中,陈某坚决否认向吕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并列举了无借款必要的多种理由;吕某亦未能准确说明借款的合法来源及资金筹措能力。
为查明案件事实,经陈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陈某是否收到吕某10万元现金的借款”进行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测谎结论为:陈某无明显说谎显示,吕某说谎显示明显。
法院还查明,吕某作为另一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2008年6月5日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并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的,应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案中,吕某、陈某在2009年2月6日前并不相识,双方发生大额借贷关系不符合情理。在另一执行案件中,因吕某当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法院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后的较短时间内,吕某向陈某出借现金10万元亦不符合常理,并且吕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资金来源及筹措资金的能力。另外,测谎结果表明吕某说谎显示明显,其主张的借款事实难以成立。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吕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并据此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吕某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中院审理后亦认为借款事实不存在,驳回了吕某的上诉请求。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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