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逃十四载 感良知自首获轻判
  • 发布时间:2012-03-21 00:00
 

    伙同他人拦路抢夺,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亡命天涯十四载,最终逃不过良心的谴责,方某选择投案自首,结束逃亡生活,祈求得到法律的宽恕。近日,扬中法院以被告人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方某系无业游民,1998年5月8日晚11时许,其伙同老乡何某(已判刑)在我市三茅镇前进南路附近游荡,在路上看到居某、李某二人时,想到最近自己手头有点紧张便谋财心起,趁二人不备时,抢走被害人居某、李某的两只大哥大手提包,然后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居某、李某立即反应过来,随后连忙呼喊并追赶两名歹徒,并同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扬中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组织民警和联防队员对两名歹徒进行围追堵截,何某在追捕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多次向参加追捕的民警和联防队员及相关群众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一人受重伤、多人受轻伤。在此期间,被告人方某虽拒捕但没有对他人做出暴力拒捕的行为举动。5月9日凌晨3时许,追捕民警在江州西路将企图驱车逃跑的何某抓获,而被告人方某则意外侥幸逃脱。两名受害人共被抢走现金5800元,还有摩托罗拉手机2部、真皮大哥大手提包2只,仿真皮皮夹1只及香烟等物。经鉴定,手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666.35元。钱物合计共人民币10466.35元。

    十四年来,方某四处逃窜,居无定所,惶惶不可终日,终于2011年11月15日主动到扬中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在他回到老家等候法院传讯期间,临危不惧,勇救落水妇女,被当地无为县县委、县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予以表彰。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考虑到被告人自首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方某犯罪时距今已有十四年且期间未有其他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并曾荣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对其使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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