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6月,史某向郑某借款38万。还款日期截止时,史某没能按时履行给付义务,郑某将史某告上句容法院。
2009年11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史某返还郑某欠款38万元,史某表示没有偿还能力,郑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对史某财产情况进行排查时,发现除去史某在句容市区拥有某处房产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经评估,该房屋面积达到120多平方米,价值为48万余元,已经超出其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2010年12月,法院对史某房屋进行拍卖,以42万元成交。法院在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史某及家人安置问题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以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
2010年12月,法院向史某发出通知,通知其让出房屋和领取安置费用。然而史某对法院执行结果难以接受,原因是史某认为自己将该房产作为唯一住房房屋,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11年8月,法院审查后驳回史某执行异议申请。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认为,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家属最低生活保障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被执行人生活应当得到合法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用品后,可予以执行。
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史某房屋经评估后的价值,已经超出其最低生活标准,法院执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在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申请后,史某又于2011年9月向镇江中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镇江中院认为史某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最终驳回史某复议申请。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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