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未履行的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而且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换公司名称,将事先注册的另一公司挂牌经营,并将前一公司的财产与后一公司的财产混合,采取“换汤不换药”的方法,以规避法院的执行。日前,句容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朱某、梁某、周某三人,分别于2009年6月、2009年7月、2009年7月到南京某咨询公司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句容某加工公司从事宿管工作。2009年10月13日、2009年10月15日,南京某咨询公司分别将朱某、梁某、周某辞退,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南京某咨询公司一直未为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且还欠下三人部分工资。
2010年3月,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南京某咨询公司支付朱某、梁某、周某工资共计近2万元、及三人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共计5000元。仲裁裁决生效后,南京某咨询公司并未履行义务,随即朱某、梁某、周某赶到南京某咨询公司办公场所,但未发现该公司人员,且找不到公司负责人,三人遂于2010年6月分别向句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向南京某咨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限期申报财产令,但其仍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且未向执行法院申报有关财产。为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迅速赶往南京某咨询公司的办公地点,发现该公司已不实际经营,在原场所经营的是另一家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称,原公司已不存在,现在的公司与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案件执行陷入了困境。
执行法官在南京对南京某咨询公司展开调查工作,执行法官发现,两分公司负责人是同一人,公司仅在名称上有所不同,但财产有混同之处。执行法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现公司内搜查出了原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印件章、财务账册等材料,一切证据证明,现在的公司和原来的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法院立即裁定扣押该公司的液晶电脑、会计账册及部分印章等财产。此时该公司的负责人终于露面,执行法官对其主要负责人详细解释了法律规定,最终公司负责人向法官及申请执行人致歉,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履行了其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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