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公开审理“11·4”杀人案
  • 发布时间:2012-03-31 00:00

   

    去年11月4日,本市黄山南路一民宅内,一名男子用菜刀将前妻杀死在家中。昨天下午,经市检察院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公开审理这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杀人案件。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害人家属、市民、媒体记者100多人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乔某于1990年结婚,1991年生有一子。婚后,两人感情日渐不和,袁某还曾多次殴打妻子。2010年7月,乔某正在单位开会时,袁某冲到会议室门口殴打乔某,并撕坏了她的衣服。当晚,乔某离家出走,后起诉离婚,2010年8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3月,乔某再次起诉离婚,2011年7月26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因未对黄山南路的一处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两人仍居住在一起。

  2011年11月4日晚,袁某在母亲家吃完晚饭后,21时许回到家中,发现马桶盖盖了起来,袁某认为是乔某故意刁难自己,进而发生争执。后袁某拿出两把菜刀,并使用其中一把,从背后绕住乔某脖子,用刀切割乔某颈部,致乔某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乔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切颈部致大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机关通过大量的人证、物证,指控被告人袁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害人乔某的儿子和父母作为原告,要求被告人袁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4万余元,并坚决不同意调解。

  被告人袁某表示认罪,深感对不起被害人乔某。他表示愿意用自己拥有的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亲属,并请求法庭给予宽大处理。

  鉴于案情重大,法院昨天没有当庭宣判,审判长宣布将择日进行判决。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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