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再小,也要凭合同说话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只是在卖方送货后由买方在送货单上签收即被视为完成交易。双方对账结算时仅凭单方提供的格式送货单而产生分歧,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日前,丹徒法院审结了这起货款纠纷案件。
2006年6月起,镇江制刷公司开始向金坛某化工企业购买101胶水,至2008年8月,货款总计12万余元。由于双方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交易方式是由化工企业业务员将货物送至制刷公司后,由制刷公司工作人员在对方提供的送货单上签收。
去年年底,经双方对账结算,化工企业认为制刷公司尚欠货款9000余元。2011年1月,化工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制刷公司支付货款,并按照送货单上条款,承担违约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书面合同证明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而化工企业提供的送货单是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单据,单据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事先也并未得到制刷公司的同意。原告化工企业亦没有证据证明就该条款已提请被告制刷公司注意和作了充分说明。因此,这一条款对制刷公司不产生约束力,因此判决驳回化工企业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指出,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传导效应,部分小微企业受到较大冲击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商事审判领域已有明显反映。根据法律规定和当前司法实践,书面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官同时提醒,目前小微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往往仅凭口头合同或者格式送货单,发生矛盾时就非常被动。企业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违约责任,发生矛盾时不至于使自身权益无法保障。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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