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间吞食异物 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近日,镇江市润州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苏某、严某共同盗窃的案件,其中被告人苏某劣迹斑斑,最近的一次是在2011年7月当时苏某因为体内有异物看守所不予收押,以盗窃被本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12月5日21时许,在管制期间内,苏某与严某在本市伯先路58号茗艳商店内,采用掰门的手段,盗窃现金800元和云烟、黄鹤楼等香烟31包(价值人民币366元),窃得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1166元。本案案发后被告人苏某妄图再次通过吞食异物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在润州法院向被告人苏某送达起诉书时发现其犯罪情节不适宜继续取保候审且有吞食异物的嫌疑,遂决定逮捕并和公安机关、看守所取得联系,由公安机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使得被告人苏某再次被羁押。一审被告人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管制五十天,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警示那些以各种方式自残逃避打击或者心存侥幸心理的不法分子,放弃幻想,接受法律制裁。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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