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受贿系列案件近日分别宣判
  • 发布时间:2012-04-25 00:00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受贿系列案件近日分别宣判,该公司副总经理、铸造分厂厂长因受贿罪分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镇江船用柴油机厂均系国有企业。2004年10月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在担任镇江船用柴油机厂常务副厂长、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柴油机公共底座加工、铸造件加工和发电机采购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的现金18.5万元、干股17.25万元,共计35.75万元。

    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钮某利用担任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铸造分厂厂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的现金240000元、购物卡5000元,共计240500元。

    润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钮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两被告人均能够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余罪,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钮某退出部分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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