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传播性病 到底是谁祸害了谁
近日,京口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性病案件。
现年38岁的四川籍卖淫女王某某,因为长期从事卖淫活动,不慎感染了性病----梅毒,其本应积极治疗,从此改邪归正,但法律意识淡薄的她竟然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于2011年11月的一天下午向嫖客吴某某卖淫1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王某某因犯传播性病罪被京口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传播性病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他人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嫖娼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自有国家法律加以处罚,嫖娼者的合法权益不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非法侵害,其健康权利同样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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