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验货起纠纷 快递行规引发刑事案件令人深思
  • 发布时间:2012-05-24 00:00

    

    先验货还是先签字,在消费者和快递员之间往往易因此发生纠纷,但因为验货问题而引发一起刑事案件,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快递员,都是两败俱伤。日前,该起事故中的伤人者樊某被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判处缓刑。

    市民樊某,系镇江市某单位内退职工,虽然年近50岁,也追赶潮流时不时网上购物。2011年9月,樊某在网上购买一部手机。9月15日,樊某接到快递员王某的送货电话,王某递上一只小纸盒,并要求樊某签字时,樊某提出要求先看东西再签字,结果遭到王某的拒绝,“我们快递公司规定,不好验货,必须先签字才能验货!”王某坚持公司规定,要求先签字然后才能看东西,“我之前网上购物上过当,快递送来的东西质量不符合规定,因为我签了字,也没办法,所以这次我拒绝签字,要求先看货物。”王某见樊某不肯签字,一把将小纸盒抢了过来,“你如果不肯签字,我们就退回去。”双方围绕先验货还是先签字争吵了起来,继而发生扭打,纠缠中樊某手中的圆珠笔戳到了王某的左眼,由于力度过大,圆珠笔当场断裂。疼痛使得王某捂住眼睛蹲在了地上,眼部也开始流血。王某忍住疼痛向公司打了电话并报了警。后王某被送去医院立即做了手术,圆珠笔的笔帽戳进了他的左眼珠里导致左眼失明,并植入义眼。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属于重伤,构成七级伤残。

    “当时他打了我胸部一拳,我本能地用右手一挡,手上的圆珠笔就戳到他的眼睛了。我不是故意要戳他的眼睛的,我和他没有那么大的仇。”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樊某后悔不已,并表示该赔偿的绝不推卸,砸锅卖铁也要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  处。樊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樊某负担全部医疗费用37000元,并一次性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法院从轻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据受害者王某介绍,对于是否允许验货问题,公司明确规定先签字后验货,假如里面的东西坏了或者少了,快递员可以出个书面证明给收货人。如果收货人不肯签字的话,通常的处理是将快件带回,收货人自己到公司去取。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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