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法官田间地头执结案件
  • 发布时间:2012-06-11 00:00
 

    2011年10月,李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机动车,左转弯行至104线1180KM+400M处时,与由南向北直行的王某所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王某在采取措施时与由北向南余某所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致三车受损,所幸的是各个驾驶员的身体未受伤。当日,经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负70%的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负30%的责任,余某无责任。后王某的小客车经句容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结论为,该车左前大灯、后保杠、右后侧围等损坏,维修费为4900元,评估费为240元。另王某的车辆无交强险。也就是说,所有的维修费用得向李某追偿。2012年3月,经句容法院判决,李某负责任的70%,也就是赔偿4198元。案件判决后,李某未履行义务,王某于2012年5月向句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月7日,该案执行法官来到李某所在的村庄,想找李某谈谈。在寻访中,得知李某正在田里干农活,执行法官徒步走了4里田间小路找到李某干活的农田,并顶着烈日在田间给李某做起了思想工作,向其宣传了法律规定,损坏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所以李某不履行责任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执行法官认真的工作态度,情理法兼顾的劝说下,当日,李某遂即回家并随执行法官到执行局交纳了案款,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