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逃债11年 最终还是要还钱
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妄想通过外出逃债来规避,最终会得不偿失。近日,丹阳法院就执结了一起被执行人外出逃债11年的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人不仅要给付全额本金和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还要被法院处以罚款。
2001年,申请执行人秦某和被执行人束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了执行程序,当时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束某须给付申请人价款2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束某随即外出,执行法官虽多方查找,始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此后的多年时间里,被执行人基本上是杳无音讯。
在此期间,执行局的领导和负责本案的执行法官都因工作原因进行了数次调整,但是不管哪一个执行法官接手本案,都想法设法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在每次执行新案的时候都去顺带去查询银行、查询房产,穷尽一切可能的执行举措,希望得到被执行人的信息。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今年4月,刚接手本案的执行法官得知被执行人束某回到了丹阳,但是没有在家中居住,而是在丹阳租房居住。执行法官马上赶赴被执行人居住处,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并将其带至法院。
经询问得知,被执行人这么多年一直在外打工,经济条件已相当不错,此次回丹阳租房居住,也是想逃避原来的债务,但没想到还是被法院找到了。被执行人随后将欠款本金和利息总计4万余元交至法院账户。同时,针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丹阳法院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
申请人秦某在拿到案款后,激动地说:“这么多年过去了,我还能拿回我的血汗钱,感谢法院!”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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